關于印發《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巡查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管局(城管委、綜合執法局),雄安新區管委會規劃建設局: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巡查辦法》已經2019年9月10日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實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9月12日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巡查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貫徹執行,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整體水平,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河北省建筑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巡查(以下簡稱質量巡查),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體質量、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及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落實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政策情況實施的不定期、隨機的檢查活動。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質量巡查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全省質量巡查的有關具體工作。
設區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質量巡查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質量巡查活動。
第五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組織質量巡查組,具體實施質量巡查。
質量巡查組應由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組成,必要時可聘請專家參加質量巡查。
第六條 參加質量巡查的專家應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氖驴辈?、設計、施工、監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等工作8年以上,從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3年以上;
?。ǘ┚邆湎鄳獙I高級工程師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相應專業工程師職稱5年以上;
?。ㄈ┦煜ず驼莆諊?、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四)原則性、責任心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根據工程質量的具體情況,不定期確定質量巡查的時間和區域,并定向或隨機確定被巡查的工程。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質量巡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M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和其他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ǘ┎殚喤c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ㄈ┫虮粰z查的單位和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四)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時,責令立即改正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五)可以進行現場檢測、拍照、錄音和攝像等。
第九條 被查工程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及相關部門、機構,應主動配合巡查組的工作,自覺接受檢查。
第十條 質量巡查按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量巡查組隨機確定被查工程后,向被查單位下發建設工程質量巡查通知書;
?。ǘ┵|量巡查組進入工程現場,出示執法證件并表明身份后進行檢查;檢查結束應制作質量巡查結果筆錄,并由巡查人員、當事人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字的,質量巡查組人員應在筆錄上注明情況;
(三)質量巡查組針對檢查情況形成處理意見或建議,并書面送達有關當事人;
(四)質量巡查組將質量巡查情況及處理意見或建議書面通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質量巡查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こ虒嶓w質量。重點是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執行情況;
?。ǘ┙ㄔO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工程檢測機構等責任主體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的質量責任和義務落實情況;
?。ㄈ┙ㄔO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第十二條 質量巡查組對發現的問題,區分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被查工程有質量隱患需立即處理或責任主體質量行為不規范需進行整改的,應當場下達改正或暫時停止施工的書面通知。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責任主體的改正情況進行監督;
?。ǘτ谶`法違規行為,以書面形式交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查處。其中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交派出巡查組的單位查處。質量巡查組應將違法違規情況和行政處罰查處建議書交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和派出單位。
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主體的整改情況和處罰結果,應按時向派出巡查組的單位報告。
第十三條 在質量巡查中,發現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應當向派出質量巡查組的單位報告。
第十四條 巡查結束后15日內,質量巡查組應當向派出單位提交質量巡查報告。
第十五條 質量巡查組派出單位應當建立質量巡查檔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建設工程質量巡查情況進行通報,并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質量巡查人員在巡查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巡查辦法》(冀建法〔2005〕3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