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發布《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
發布時間:2018-06-29 發布部門:辦公室
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和安全發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體系,構建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號)頒布(屬于省政府規章),于2018年7月1日實施。這也是國內首個有關加強風險管控和隱患治理方面的法規文件。
《規定》共有六章、30條,包括總則、風險因素辨識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與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
《規定》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是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①建立辨識部位、存在風險、風險分級、事故類型、主要管控措施、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的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②根據生產組織、工藝等行業特點,逐級編制并發布風險分布圖;③根據生產工藝、設備、設計等環節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完善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④建立危險作業、動能隔離上鎖掛牌、風險崗位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
自《規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全面辨識。滿三年后,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每年開展一次全面辨識;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辨識。
《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提出明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應當對照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檢查風險部位、風險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依據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清單,并編制隱患治理信息臺賬。事故隱患排查清單應當包括排查的風險部位、風險管控措施、風險失控表現、失職部門和人員、排查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排查時間等內容;隱患治理信息臺賬應當包括隱患名稱、隱患等級、治理措施、完成時限、復查結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
《規定》明確省直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并發布各自監管、主管行業領域的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指導手冊或者指引,每兩年修訂一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的自辨自控、隱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監管,通過強化信息化監管等手段,實現數據共享、動態監管。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各類開發(園)區管理機構等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相關工作,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6月28日,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召開全系統視頻會議進行宣貫;6月29日,河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規定》發布實施的新聞發布會。
(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