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滄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滄州市建筑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渤海新區、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為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以及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經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建筑市場秩序整治專項行動。現將《滄州市建筑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6月25日
滄州市建筑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
根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號)、《河北省建筑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冀建建市〔2019〕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為契機,緊緊圍繞建筑市場秩序存在的突出問題,全面排查,依法整治,為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環境,為全面建設經濟強市、美麗滄州提供有力支撐。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建筑市場秩序整治專項行動,全面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強化部門監管職責,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以及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市場氛圍,促進建筑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三、整治范圍
(一)全市范圍內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對被納入重點監督、上年度動態核查不合格、拖欠建筑工人工資、被投訴舉報的企業和項目重點檢查。
(二)建設、施工、監理等相關責任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情況。
(三)工程建設領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及相關單位。
四、整治內容
(一)圍標串標和標后不履約行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4)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5)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7)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8)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9)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10)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1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1)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2)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4)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5)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6)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標后不履約行為:
(1)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約;
(2)項目經理或總監和項目管理機構違規變更、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3)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者工程進度結算并支付工程款。
(二)違法發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發包:
1.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2.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3.依法應當招標未招標或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的;
4.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5.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三)施工轉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施工轉包,但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按照掛靠認定查處:
1.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
2.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及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4.合同約定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5.專業作業承包人承包的范圍是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專業作業承包人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6.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7.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8.專業作業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承包單位的;
9.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單位收到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并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
(四)違法分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1.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2.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施工總承包合同范圍內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4.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5.專業作業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6.專業作業承包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費用的。
(五)掛靠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1.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2.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六)違法違規施工問題
違法違規施工認定標準:已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建設工程規劃手續,未取得施工許可手續擅自施工的建設項目。
該類問題的專項整治按照《河北省違法違規建設問題專項整治實施方案》、《滄州市違法違規建設問題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要求進行。
(七)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問題
重點排查注冊人員參保繳費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注冊人員在多個單位同時參保繳費等情況。
(八)建筑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
1.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施工現場未安裝生物識別考勤終端設備的;
2.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工資專用賬戶制度落實不到位,未設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未實現人工工資和工程款分賬管理的;
3.未執行工程款支付擔保、施工過程結算的;
4.政府投資項目存在墊資施工的。
五、處罰措施
(一)存在圍標串標和標后不履約行為的處罰措施
1.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5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場監管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2.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3.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場監管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1)以行賄謀取中標;
(2)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
(3)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6.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1)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2)擅離職守;
(3)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4)私下接觸投標人;
(5)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6)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7)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8)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標后不履約行為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標后不履約行為的,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存在違法發包行為的處罰措施
1.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依法應當招標未招標或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三)存在工程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處罰措施
1.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承包單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應依法限制其參加工程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并通報企業注冊地主管部門對其企業資質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核查,對達不到資質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提請資質審批機關撤回其資質證書。
對2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按照情節嚴重情形給予處罰。
4.因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導致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情節嚴重情形給予處罰。
(四)對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掛靠行為的處罰措施
1.對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的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對有掛靠行為的施工單位或者個人,騙取中標的,取消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掛靠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五)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問題處罰措施
1.對違規的專業技術人員撤銷其注冊許可,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列入“河北省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2.對存在“掛證”等違規行為的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通報其實際工作單位和紀檢監察機關。
3.對違規使用“掛證”人員的單位予以通報,列入“河北省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六)建筑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政策落實不到位處理措施
1.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未按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2.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3.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列入“河北省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和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七)各縣(市、區)應將查處的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相關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并逐級上報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示。
六、時間安排
(一)全面部署階段(2019年6月底)。各縣(市、區)按照專項行動要求,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方案,廣泛開展宣傳動員,將專項行動工作傳達到轄區內的所有工程項目和企業。
(二)自查自糾階段(2019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縣(市、區)對轄區內所有項目進行摸底排查,填寫《在建項目匯總表》,建立工作臺賬,詳細掌握轄區內項目具體情況。同時,立即組織所有在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對照方案要求,逐一查找自身存在問題,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在建項目匯總表》7月15日前報送至市住建局,建立總臺賬。
(三)全面排查階段(2019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縣(市、區)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做到全覆蓋、零遺漏,逐個項目填寫《滄州市建筑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項目排查情況表》,并按照“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要求,檢查人員實施簽字背書,留存備案。
對排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逐一建立臺賬,提出處理意見,確定整改措施、整改時限、整改責任單位、整改責任人。督促相關企業整改工作落實到位。對涉黑涉惡問題線索,及時通報移送當地掃黑辦和公安機關,公職人員違法違紀問題,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各縣(市、區)在8月25日前將《滄州市建筑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項目排查情況表》報市住建局建筑市場監管科(紙質版加蓋公章后發傳真:0317-8698238,電子版發郵箱:czszjjjgk@163.com)
(四)集中整治階段(2019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縣(市、區)要對照排查問題清單,邊查邊改、立查立改,整改一個銷號一個,同時填寫《滄州市建筑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問題項目及處理情況匯總表》。從2019年9月起至專項整治行動結束,每月25日前將當月情況報市住建局建筑市場監管科。
市住建局對各縣(市、區)整治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并定期匯總我市專項整治進展情況,同時結合督查情況,對各縣(市、區)工作情況進行通報,通報印發至當地黨委、政府。
對群眾舉報、上級轉來的違法行為及線索,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進行重點核查。
(五)鞏固深化階段(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對情況復雜、時間較長、涉及面廣的違法違規項目或者需要通過法律渠道解決的項目,制定專項方案,成立工作專班加強督導,跟蹤問效。對已完成整改的問題,要通過“雙隨機”及專項執法等方式進行督導檢查,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回頭看”,保持建筑市場治亂高壓態勢,防止各類問題復發和反彈,確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市政府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相關市直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辦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負責日常工作安排、信息報送、組織推動等日常工作。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也要成立本地區的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提高對建筑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危害性的認識,結合工作實際,迅速動員部署,認真落實責任,做好組織工作,確保行動取得實效。
(二)全面檢查,從嚴執法。各縣(市、區)要遵循“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原則,對違法行為嚴格處理。在自查自糾階段,各方責任主體要積極主動整改。在全面檢查階段,各縣(市、區)要對轄區內在建建筑工程項目開展全面檢查,堅決不留死角,對發現的問題,逐一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或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懲處。
(三)形成合力,務求實效。各縣(市、區)要統籌整合招標投標、質量安全、施工許可、竣工備案、市場監管等各個行政執法環節監管力量,形成合力,產生綜合執法效應,嚴格對照工作要求,不留情面,敢于碰硬,嚴肅處理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四)深入宣傳,營造氛圍。充分利用媒體、會議、標語、現場宣傳等方式,進行多層次、全覆蓋宣傳,使專項行動意義和要求能深入人心、滲透到位、貫穿全程。同時,運用典型案例進行警示教育,使建設各方主體及各級主管部門自覺、積極的投入到專項行動中,營造廣泛的社會效應和濃厚的工作氛圍。
(五)公開信息,強化監督。各縣(市、區)要充分發揮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和新聞媒體的作用,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單位和人員被查處的,一律在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平臺和新聞媒體上公布,形成失信懲戒和社會監督機制。各地應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并向社會公布,對投訴舉報事項要逐一登記,認真查處。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投訴電話:8698238,投訴舉報郵箱:czszjjjgk@163.com。
(六)推動信用監管,建立長效機制。各縣(市、區)在檢查中要充分運用信用監管手段,及時記錄涉及違法違規問題的企業和個人不良行為,對符合“黑名單”情形的,要及時列入“河北省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將專項整治工作與日常監管工作相聯系,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信用信息在資質許可、招標投標、工程擔保、監督檢查、評優評獎等環節的應用,構建以信用管理為核心的市場監管機制。
請各縣(市、區)于6月28日前將當地縣級分管領導、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主管部門聯絡人名單報送至市住建局。
聯系人:劉劍羽,電話:8698238
郵 箱:czszjjjgk@163.com
附件:1.建筑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及
職責分工
2.在建項目匯總表
3.滄州市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項目排查情況表
4.滄州市建筑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問題項目及情況處理
匯總表
5.各縣(市、區)專項行動聯絡人員名單
附件1
建筑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
成員名單及職責分工
一、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組 長:梅世彤 市委副書記、市長
副組長:鞠志杰 副市長
成 員:張建亭 市政府副秘書長
楊建峰 市住建局局長
馮彥彬 市市場監管局局長
許 強 市城管局局長
張 力 市人社局局長
馮彥寧 市文廣和旅游局局長
王金生 市公安局副局長
張玉濤 市住建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辦公室主任由楊建峰同志擔任,負責日常工作的開展。
二、職責分工
市住建局:負責查處市本級房屋建筑工程在建項目中存在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各縣(市、區)開展專項行動;負責專項行動月報等日常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配合核查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并對無照企業實施相應處罰。
市城管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建項目中存在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市人社局:負責依法查處建筑工程在建項目中由于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行為造成的勞務糾紛。
市文廣旅游局:負責專項行動的宣傳、發動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制止、查處各種阻撓執法行為,嚴厲打擊暴力抗法等違法行為;維護專項行動工作現場的治安秩序,保障工作人員在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過程中的人身安全。
附件2
在建項目匯總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
項目基本情況 |
項目參建單位情況 |
項目名稱 |
項目
標段 |
建筑
面積 |
開工
時間 |
竣工
時間 |
投資額 |
形象
進度 |
投資來源 |
建設
單位 |
現場
負責人 |
監理
單位 |
現場
負責人 |
總包
單位 |
現場
負責人 |
分包
單位 |
現場
負責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滄州市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項目排查情況表
單位(蓋章): 日期: 填報人: 聯系電話:
縣(市) |
項目情況 |
建設單位情況 |
監理單位情況 |
施工企業情況 |
其他問題情況 |
處理意見 |
落實情況 |
備注 |
|
項目名稱 |
項目類型 |
具體位置 |
建設時間 |
建筑現狀 |
是否有施工許可證 |
建設單位名稱 |
單位性質 |
是否存在圍標串標行為 |
是否存在標后不履約行為 |
是否存在違法發包行為 |
是否落實農民工相關制度 |
監理單位名稱 |
是否存在標后不履約行為 |
施工企業名稱 |
是否存在轉包行為 |
是否存在違法分包行為 |
是否存在掛靠行為 |
是否存在出借資質行為 |
是否存在標后不履約行為 |
是否落實農民工相關制度 |
是否存在“掛證”人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各地應匯總全轄區情況,按時間要求報送市住建局建筑市場監管科;
2.表格中各項據實填寫,沒有的寫無,無法核實的寫暫無。
附件4
滄州市建筑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問題項目及情況處理匯總表
單位(蓋章): 日期: 填報人: 聯系電話:
序號 |
項目名稱 |
建設單位 |
施工單位 |
存在問題 |
處理情況 |
整改情況 |
備注 |
1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注:各地應匯總全轄區情況,每月25前報送市住建局建筑市場監管科
附件5
各縣(市、區)專項行動聯絡人員名單
縣(市、區):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
抄報:市委、市人大、市政協有關領導
抄送:省重點工作大督查第八督查組、市重點工作大督查辦公室
![]()
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6月2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