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施工許可和項目建設階段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華北石油管理局:
近年來,我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深入開展建筑市場整頓,有效凈化了建筑市場環境。但是,一些地區未經許可擅自施工的“黑工程”屢禁不止,一些企業仍然存在出借資質(掛靠)、轉包或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護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合法權益,現就進一步加強施工許可和項目建設階段建筑市場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施工許可制度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除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外,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均應依法取得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或通過肢解發包以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確因施工技術原因,需要進行單獨發包的專業工程,需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必須按照法定條件核發施工許可證,其中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依法進行審查,以取得審查合格書及編號并在“河北建設網”公示為準。施工許可證記載的內容應當全面、準確,其中:建設單位(實行代建制的工程應為實際的建設單位)、工程名稱、建設地址、合同價格、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合同開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等應當與報送的建設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內容一致;備注欄應當注明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和監理企業項目總監的姓名、注冊證書號。取得施工許可證以后有關內容特別是合同價格、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發生變更的,必須依法申請辦理許可變更手續。未經發證機關許可,施工許可證內容一律不得變更。
二、依法嚴肅查處違反施工許可制度的違法行為
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必須依法責令改正。對于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要依法責令停止施工,并對相關單位處以罰款。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要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發現另有未辦理發改、國土和規劃等部門前置手續行為擅自開工的項目時,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并報告當地政府,共同打擊違法行為,并依照《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責令改正、停工和予以罰款。
三、加強項目建設階段建筑市場監管
(一)把施工許可監管作為查處出借資質(掛靠)、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重要切入點。對取得施工許可證以后實際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等有關內容發生變更,又未依法申請辦理許可變更手續的,要責令改正并對其涉嫌存在的轉包、違法分包、出借資質(掛靠)等行為進行調查。一經查實,依法嚴肅處理。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內部信息溝通。質監、安監機構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實際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經理、項目總監與施工許可證記載內容不一致的,要及時與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施工許可證發證機構、建設監察機構溝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二)把合同履約和工程項目部的監管作為查處出借資質(掛靠)、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關鍵環節。對于施工企業中標后,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定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的,應當依據《招標投標法》第59條規定予以處罰。對于承接工程后,不派出項目管理機構,或者中標項目經理不能到位以及擅自變更的,或者按規定企業建造師數量明顯少于在建項目的,或者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群體上訪事件的,均應當納入重點監管對象,對其涉嫌存在的轉包、違法分包、出借資質(掛靠)等行為進行調查。一經查實,依法嚴肅處理。
(三)嚴厲打擊出借資質(掛靠)、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個人或單位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接工程任務,向出借資質方交納管理費的,屬于掛靠企業資質行為。對于掛靠的個人和單位,按未取得資質承接工程行為認定,依據《建筑法》第65條、《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60條等規定予以處罰。對出借資質的企業,按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行為認定,依據《建筑法》第66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1條等規定予以處罰。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的規定予以認定,依據《建筑法》第67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2條等規定予以處罰。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