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人民法院: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合理控制市場環境變化帶來的工程造價風險,提高發承包雙方風險防范意識和合同履約能力,切實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工程項目順利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建筑工程造價風險控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建筑工程計價活動和風險控制應當遵循實事求是、風險共擔、合理分攤的原則,體現合同交易的公平性,嚴禁發包方在合同中強行約定承包人承擔全部風險。
二、切實增強風險防范意識
建筑工程建設周期較長,受市場因素影響較多,工程發承包雙方應切實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在施工合同中合理設置計價風險條款,約定風險內容、范圍幅度及超出范圍幅度后的調整辦法,著重防范非正常原因停工對工期和造價的影響,積極應對建筑市場價格波動對合同價款的影響。工程發包方在工程建設全過程應充分考慮停工、建材價格、人工費、機械費等波動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期和造價的影響,妥善解決承包方在合同簽訂前不能正常預測和合理準備、在情況發生時無法合理避免和克服,造成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問題。工程承包方在投標報價時應考慮工程建設全過程存在的風險因素,合理報價,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按期交付使用。
三、合理調整工程合同價款
工程發承包雙方已經訂立合同,且對人工、材料、機械單價上漲或下降引起的價款調整有具體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具體的,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市場行情協商調整合同價款,或依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編制與計價規程》(DB13(J)/T 150-2013)規定的±3%執行。
因大氣污染防治等政策性停工所產生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以簽證方式進行確認,工期相應順延,費用由雙方協商,合理分攤。
合同訂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發承包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發包方或承包方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發包方或承包方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加強分類指導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法院部門應按各自職責規范合同訂立和履約行為,指導工程發承包雙方做好建筑工程造價風險防控,監督項目建設單位將所需資金落實到位,并及時支付工程款。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指導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調整。加強對市場價格走勢的監測、預研、預警,動態調整發布周期,及時發布人工、建筑材料、機械價格信息以及各類造價指標指數,引導市場主體做好研判,為工程造價風險防控提供信息支撐。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