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關于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雄安新區管委會規劃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市〔2017〕7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有關要求,我廳制定了《關于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6月12日
關于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從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市〔2017〕7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現就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招標代理機構信息登記和公開制度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河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平臺”)報送基本信息,進行信息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一)營業執照信息及聯系人、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
(二)專職人員的基本信息(技術負責人、注冊人員以及具有工程建設類職稱的人員)。
(三)招標代理業績信息。
(四)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
招標代理機構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
二、規范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行為
(一)招標代理機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與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相匹配的專職人員,滿足代理項目必需的辦公條件。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人員應當與本機構依法建立勞動關系,且熟練掌握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工程招標代理書面委托合同,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依法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并承擔相應責任。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書面委托合同中明確招標代理費金額、支付方式和時間,不得將代理服務費、專家評審費等費用轉嫁給中標人支付。
(三)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代理業務時,應當成立招標代理項目組,推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項目組成員應當為本機構專職從業人員。鼓勵招標代理機構聘用具備技術、經濟管理能力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四)招標人應當履行招投標主體責任,在工程招標代理合同中明確要求項目組成員名單并核實相關資料,可根據項目實際或招投標工作需要,要求項目組配備相應技術力量。由于解除勞動合同或疾病等特殊原因,招標代理機構需更換項目負責人的,須經招標人同意后,替換具備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加大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力度。全面推行招標投標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實現全過程無紙化,加快推進電子化監管。加大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公開力度,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強化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規范招標代理機構行為,加大招標投標事中事后查處力度,嚴厲打擊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二)強化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監管。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對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代理業務、報送基本信息等情況進行檢查,依法打擊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暢通投訴渠道,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招標代理機構報送的信息及市場行為進行監督,對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開展定向檢查。
(三)開展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工作。強化信用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約束作用,將在本省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納入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供招標人擇優選擇。推行招標項目評價機制,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定期采取問卷調查、座談等方式組織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等各方對招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項目工作情況及服務質量進行評價。
(四)建立招標代理機構失信懲戒機制。將報送虛假信息、在招標投標以及質疑、投訴等問題處理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記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并向社會公開。對符合“黑名單”情形的,納入“黑名單”管理,實施信用懲戒。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存在不良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實施差別化管理,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
(五)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監督、自律作用。鼓勵行業協會研究制定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發布行業自律公約,開展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培訓工作,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的約束和管理,引導招標代理機構提供專業化、規范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