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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最終稿.doc
河北省應急管理廳文件
冀應急政法〔2019〕100號
河北省應急管理廳
關于印發《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應急管理局,雄安新區安全監管局,省廳各有關處室(單位):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7月3日第18次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應急管理廳
2019年7月9日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規范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辦〔2014〕49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創建、評審和管理工作。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煤礦等行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和河北省省有關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建立以安全生產標準化為基礎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實現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備設施、作業環境的標準化并保持有效運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四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其中一級為最高。達標等級具體要求照國家和省相關要求執行。
工貿行業小微企業按照《冶金等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安監總管四〔2014〕17號)和《河北省機械等行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冀安監管二〔2014〕33號)開展創建和考評。微小企業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開展操作崗位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方面的達標創建活動。
第五條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統籌管理全省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指導、監督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及企業開展工作,行業監管處室負責指導、監督、管理本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六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以企業自主創建為主,程序包括自評、申請、評審、公告、頒發證書和牌匾。企業在完成自評后,實行自愿申請評審。
第二章 評審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
第七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評審組織單位由省應急管理部門確定,三級評審組織單位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確定。評審組織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開展工作的社會團體或者事業單位;
(二)有固定工作場所和辦公設施,配備足夠的安全生產專職工作人員;
(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級評審組織單位可以組織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三級企業評審,三級評審組織單位只能組織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評審。
第八條 評審組織單位受應急管理部門委托開展工作,不得承擔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和義務:
(一)負責接收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創建申請,組織審查申請材料,組織開展現場復核工作,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復核情況;
(二)制定評審單位工作制度,受應急管理部門委托考核確定本區域范圍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單位并公示,監督其開展評審工作,審查評審報告,培訓評審人員;
(三)頒發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
(四)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定的其他事項。
評審組織單位在確定評審單位前應當征得省應急管理廳同意后,方可公示。評審組織單位應當定期調整評審單位。
第九條 評審組織單位應當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以下事項:
(一)考核確定的評審單位名單及概況;
(二)評審人員培訓及考核情況;
(三)每季度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情況報告;
(四)評審單位及人員違反評審管理規定情況;
(五)各行業企業現場抽查、核查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匯總及工作建議。
第十條 評審單位是指具體承擔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的第三方機構。評審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工程設計甲級資質或者安全評價、檢驗檢測機構資質或者專業從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3年以上的其它機構,所申請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范圍與上述資質范圍一致;
(二)有固定工作場所和辦公設施,有能夠滿足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設施、設備和技術條件;
(三)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人員,二級標準化評審單位至少有30名評審人員,三級標準化評審單位至少有20名評審人員,評審人員要擁有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評價師資格。評審人員要能涵蓋評審行業所有專業領域,每個專業領域至少有2名評審人員。
第十一條 評審單位獨立開展評審工作,接受應急管理部門和評審組織單位的監督,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和義務:
(一)全面、客觀、公正、如實評審企業,如實反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真實現狀;
(二)配合監審員工作,為監審員提供相關材料;
(三)根據評審情況出具評審報告,提出結論性意見,并提交評審組織單位。
評審單位對評審報告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評審組織單位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應參照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類似業務收費標準規范評審單位評審收費。
第十三條 評審組織單位應加強對評審單位的管理,建立評審單位誠信自律和承諾制度。會同應急管理部門對評審單位自律遵守情況進行考核,并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示,對不嚴格執行評審規則、弄虛作假、質量低下的評審單位,列入誠信黑名單,責令退出評審市場。
第三章 自評、評審、發證與撤銷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自主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企業應當在開始創建時告知應急管理部門行業監管處(科)室。
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企業應當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創建工作組,對照相應標準開展創建,創建完成后,應當安排不少于6個月的試運行。試運行結束后,對照相應評定標準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并在企業內部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企業不得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含評審機構)開展標準化創建或者編制自評報告,可以購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行業監管處(科)室收到企業開始創建工作報告后,應當告知標準化主管處(科)室和相應執法處(科、大隊),屬于執法處(科、大隊)執法計劃的由執法處(科、大隊)檢查企業創建情況,其他企業由行業監管處(科)室檢查企業創建情況,執法處(科、大隊)檢查后,應當向行業監管處(科)室提出具體指導意見,企業創建滿一年,行業監管處(科)室認為可以提交評審申請的,出具創建指導意見書。
行業監管處(科)室應當建立企業標準化創建工作臺賬,記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情況。
第十六條 企業自愿申請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
申請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企業應當向評審組織單位提交自評報告和行業監管處(科)室出具的創建指導意見書,提出評審申請。
第十七條 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已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二)申請評審之日的前1年內,無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三)高危行業企業應當依法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行業評定標準要求高于本條款的,按照行業評定標準執行;低于本條款要求的,按照本條款執行。
第十八條 評審組織單位收到企業評審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查工作,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企業,并報應急管理部門行業監管處(科)室。
第十九條 審查通過的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自行選擇評審單位(為本企業提供咨詢服務的評審單位除外)。
第二十條 評審單位接到評審通知后,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評審(不含企業整改時間)。評審單位組織評審時應當做到如下方面: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制度;
(二)根據企業情況編制評審方案;
(三)組織成立評審項目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所評企業涵蓋的主要專業領域;
(四)全面、客觀、公正、如實評審企業;
(五)編制評審報告,出具結論性意見;
(六)在被評審企業公告達標日期起6至12個月期間,應當對被評審企業至少進行1次回訪,并形成記錄,發現不達標的應及時報告評審組織單位;
(七)應當建立評審檔案。評審單位應將評審項目材料、評審項目合同、評審報告、評審過程形成的相關材料和有關技術資料等存入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實行現場監審員制度,應急管理部門行業監管處(科)室應當指定一名現場監審員,對評審現場檢查全程監督。
現場監審員應當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如下工作:
(一)審查自評報告和評審方案;
(二)審查評審現場評審人員、內容、程序;
(三)檢查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
(四)檢查重大危險源,抽查重點部位、重點崗位安全生產狀況;
(五)抽查不少于3名崗位員工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情況。
現場監審員要在監審結束后3日內,撰寫監審報告報送應急管理部門,并對監審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現場監審員不得收取企業、評審單位和評審組織單位的任何費用,不得參加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是應急管理部門專家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專家管理辦法支付專家費用。
第二十二條 評審完成后,評審單位應當編寫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評審報告要經申請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報評審組織單位。
第二十三條 評審組織單位應對評審報告進行初步審查,并制作審查意見書。對評審報告審查合格的,報應急管理部門審核;審查不合格的,應退回評審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行業監管處(科)室應當召開會議審核評審組織單位的審查意見書和監審報告,審核通過的予以公告,公告期未接到投訴反映的,由應急管理部門委托評審組織單位頒發證書和牌匾。收到投訴的,要及時核實并根據核實情況,作出是否予以通過標準化評審的決定。
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3年,由河北省應急管理廳統一監制,統一編號。
第二十五條 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應當建立標準化運行質量和效果年度自評估制度,確保本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有效,每年對本單位運行情況自評1次,并提交自評報告。3年有效期屆滿后,企業可提出復評申請,復評申請應在標準化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出。
第二十六條 滿足以下條件的標準化達標企業,期滿后可直接申請換發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牌匾:
(一)按照規定每年提交自評報告并在企業內部公示;
(二)建立并運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認真執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實施自查自改自報;
(三)未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
(四)應急管理部門在周期性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或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中,未發現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隱患;
(五)未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產經營許可范圍,生產經營及作業內、外部環境無明顯變化;
(六)高危行業企業依法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申請直接換證的,應經應急管理部門行業監管處(科)室組織進行評估,經評估不符合前述條件的或者標準化評定標準已經修訂的,應重新進行評審。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經自評達到高等級標準化企業要求的,可以向相應等級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評審。
第二十八條 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公告單位公告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企業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四)未持續開展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且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
(五)現場與評審報告不符的;
(六)拒不接受安全生產檢查的;
(七)未按規定建立標準化運行質量和效果年度自評估制度,并確保運行質量和效果的;
(八)未按規定每年提交自評報告的;
(九)抽查或者執法檢查中發現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滑坡,達不到相應等級要求的;
(十)抽查或者執法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第二十九條 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滿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評審。
第三十條 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應向原發證單位交回證書、牌匾。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標準化達標企業監督抽查制度,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對評審單位的現場評審工作進行抽查,參與抽查的機構不得抽查本單位評審的企業。按高危行業不少于50%、其它行業不少于30%或不少于30家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并形成抽查報告。
第三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及評審人員的監督管理,督促其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相關工作。發現在評審工作中弄虛作假、牟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一律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兩年內禁止在河北省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三條 監督抽查發現評審報告與企業實際情況存在嚴重不符的,由評審組織單位公告評審單位退出標準化評審工作,一年內不得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
第三十四條 評審組織單位不服從應急管理部門監督管理、不依法履行職責,導致評審市場混亂、評審質量低下的,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終止對評審組織單位授權或委托。
第三十五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三十六條 對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按規定下調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率;
(二)列入安全生產誠信管理體系;
(三)優先推薦企業及其相關人員參加“青年安全示范崗”、“安康杯”競賽優秀單位及個人等先進的評選。
第三十七條 各地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推行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內容。
第三十八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作為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將未開展或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的企業作為安全監管重點,加大執法檢查頻次,督促企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自行廢止。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應急管理廳政策法規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