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河北省城鎮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教育局、發展改革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審批局,雄安新區管委會規劃建設局、改革發展局、公共服務局:
現將《河北省城鎮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 北 省 教 育 廳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2019年6月27日
河北省城鎮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41號)、《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和《河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冀政辦字〔2019〕30號)精神,建立健全城鎮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機制,完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適齡幼兒就近接受普惠、良好的學前教育,根據有關法規、標準和相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是指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老城區改造、新城開發、居住區建設及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項目建設時,按照相關規劃和標準要求,應當配套建設的幼兒園(以下簡稱“配套幼兒園”)。
第三條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教育、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相關工作,確保配套幼兒園與首期建設的居住小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幼兒園建設標準,結合城鎮發展、人口增長和學前教育發展實際,科學編制學前教育布局規劃。
第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統籌規劃城鎮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將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結合學前教育布局規劃,明確配套幼兒園的位置、規模等管控要求。
第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在發布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時,應當在規劃條件中明確配套幼兒園管控要求和配套幼兒園建設、移交等內容,并作為土地使用條件予以公布。
第七條 土地成交后,教育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與土地使用權競得人按土地出讓合同相關約定簽訂配套幼兒園建設協議,明確建設標準、開(竣)工期限、交付標準、移交使用、違約責任等內容,其中獨立用地的配套幼兒園應當在首期開發建設并同步實施。
第八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在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或總平面設計方案時,應當會同教育等有關部門,對配套幼兒園位置和規模等內容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完善意見,并監督落實。
第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土地、規劃、建設等相關規定進行配套幼兒園建設。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施工圖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永久性標牌、質量信息檔案等制度,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嚴格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配套幼兒園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依法報送住房城鄉建設或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備案。對存在幼兒園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不得組織綜合驗收(聯合驗收)。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依法移交配套幼兒園時,應當提供配套幼兒園建設有關的前期手續、竣工圖等材料。
配套幼兒園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優先舉辦為公辦園;條件不具備的,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園,不得辦成營利性民辦園。
第十四條 在質量保修期內,開發建設單位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實施保修;超過質量保修期后,由接收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負責維護、管理。法律法規對工程質量保修做出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對開發建設單位擅自調整配套幼兒園規模和位置、擅自改變用途、不按約定移交及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