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限已到!明天起:全國全面排查“掛證”!這個《條例》正式施行,違反可追究刑責!消防審驗職責開始移交住建!
源自:工程建設領域信息中心
2019年2月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發《關于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根據通知,明確:
自查自糾期限延長至:2019年3月31日。
全面排查時間順延至:2019年8月底。
指導督促時間順延至2019年11月底。
今天是自查自糾期限最后一天!
“掛證”人員以及單位的自救時間今天已到,全國明天起開始全面排查!
處罰
針對個人:
撤銷其注冊許可;
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針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
撤銷其注冊許可;
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通報其實際工作單位和有關國家監察機關;
針對企業:
予以通報;
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布;
針對中介等機構:
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行政處罰;
業績全部實地核查!明天起,全國建筑、市政一級資質實行告知承諾審批!

近日住建部發布通知,在全國范圍對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一級資質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
1、4月1日起,住建部負責審批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不含重新核定、延續)實行告知承諾審批。
2、依據企業承諾直接辦理相關資質審批手續,不再要求企業提交證明材料。
3、對涉及的企業業績全部實地核查。住建部建筑市場監管司、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專家組成核查組重點檢查企業業績指標是否符合要求。
4、對以虛構、造假等欺騙手段取得資質的企業,依法撤銷其相應資質。并列入建筑市場“黑名單”,3年內不得申請該項資質。
5、推動資質管理向“寬準入、嚴監管、強服務”轉變。
施工企業注意!違反可追究刑責,明天起這個《條例》正式施行!

2019年2月,李克強總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號,正式頒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將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涉及建筑施工企業主要有如下內容:
1、人員配備: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其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建筑企業,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2、設備配備:建筑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滅火、排水、通風以及危險物品稀釋、掩埋、收集等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3、值班人員: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4、預案制定: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5、預案演練:建筑施工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6、法律責任:
1)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2)未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導致發生嚴重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危害擴大,或者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3)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天起消防審驗職責開始移交住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關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急管理廳,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局)、應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急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和《中央編辦關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劃轉核增行政編制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8〕169號)要求,切實做好消防救援機構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工作,確保工作無縫銜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移交承接的范圍為各級消防救援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第119號令修改)承擔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職責。
二、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移交承接期,各地應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已明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承接機構的地方,由承接機構受理并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可以派員協助;未明確承接機構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受理并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移交完成后,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的部門應當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筑總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與消防安全檢查和滅火救援有關的圖紙、資料,以及消防驗收結果等信息。
五、移交承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時,要按照中央要求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妥善做好移交經費管理職能、及時足額劃轉各類資金,以及預算調劑、劃轉等工作。
聯系人及電話: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和科技司 張曉軍
010-58933815 010-58933437(兼傳真)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劉激揚
010-83932681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2019年3月27日